(2015)浏执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廖光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孔凡连,廖光金,汪家辉,冯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被执行人孔凡连。被执行人廖光金。被执行人汪家辉。被执行人冯天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孔凡连、廖光金、汪家辉、冯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四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鑫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