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董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董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申请执行费96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董某、张某某银行存款71701.00元。二、扣留(提取)张某某工资收入71701.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董 澍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