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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董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董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申请执行费96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董某、张某某银行存款71701.00元。二、扣留(提取)张某某工资收入71701.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董 澍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