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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辖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卢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卢叙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叙伟,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卢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叙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卢家村村民委员会,住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卢家村。上诉人卢叙伟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应由该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其与上诉人签订的《滩涂承包开发合同》的租金低于市场价格,侵犯了集体利益,应为无效,现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该合同,属合同纠纷。因涉案滩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