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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郑某某,女,1990年7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6年8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加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