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郑某某,女,1990年7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6年8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加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