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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闵晟酒业有限公司与谢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闵晟酒业有限公司,谢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上海闵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德成。委托代理人俞平,男。委托代理人杜君,女。被告谢树军,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上海闵晟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