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与姜杰、杨立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河口市民生担保有限公司,姜杰,杨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150号申请人:梅河口市民生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秀金,董事长。被申请人姜杰,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立梅,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梅河口市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杰、杨立梅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梅河口市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杰在农村信用联社的帐户存款400万元,申请人梅河口市民生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梅河口市民生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杰在农村信用联社的帐户内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庄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