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08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森瑞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森瑞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08749号申请人北京森瑞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孙雪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冰凌,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薇,女,1966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润滨(张薇爱人),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森瑞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7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森瑞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三年度之供暖费人民币八千三百四十五元四角;二、驳回原告北京森瑞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张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北京森瑞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张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北京森瑞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175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亚军代理审判员 田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