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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班莹、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800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136号。负责人:闫友田,行长。被告:班莹。被告: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诉被告班莹、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