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穆洋、李想、田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穆洋,李想,田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原告: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兵才。委托代理人:胡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洋,男,回族。被告:李想,女,汉族。被告:田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穆洋、李想、田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穆洋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35元,减半收取90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颜梅芳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