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立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世豪与符千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世豪,符千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立保字第238-1号申请人:赵世豪��学生。法定代理人:赵宪乐,农民。被申请人:符千昌,农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车的保证金额为5000元,被申请人以已交纳提车保证金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被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符千昌名下牌号为鲁P×××××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