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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执异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蒙牛乳业(保定)有限公司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异字第3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青堡村。法定代表人杨喜来,该社社长。申请执行人蒙牛乳业(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中韩庄乡高速公里引线南侧望都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崔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蒙牛乳业(保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喜来合作社)仲裁纠纷一案中,喜来合作社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喜来合作社称,2014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呼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我社向蒙牛乳业(保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万元,现该公司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我社请求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理由如下:一、此次仲裁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违法。二、此次仲裁的仲裁员枉法判决。本院认为,异议人喜来合作社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因此,异议人喜来合作社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喜来合作社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邓彦威审判员  李志斌审判员  赵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子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