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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沃连、何炜杰等与苏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沃连,何炜杰,何炜婷,苏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梁沃连,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何炜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何炜婷,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苏华勇,男,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梁沃连、何炜杰、何炜婷与被执行人苏华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核确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7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志权审 判 员  潘光义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