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楚明与夏忠勤、刘啟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楚明,夏忠勤,刘啟娟,李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张楚明,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夏忠勤,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刘啟娟,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木洋,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楚明与被告夏忠勤、刘啟娟、李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楚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张楚明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