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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与漳州逸缌丽蕾服饰有限公司、刘宇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漳州逸缌丽蕾服饰有限公司,刘宇亮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435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代表人施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瑶、叶枝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逸缌丽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黄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英、谢旗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亮,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跃辉、蔡智煌,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原为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诉被告漳州逸缌丽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缌丽蕾公司)、刘宇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锦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瑶、被告逸缌丽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军英、谢旗山、被告刘宇亮的委托代理人林跃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诉称,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长期为被告提供邮政速递服务,截至2014年8月5日,被告欠原告公司的特快邮资费用累计人民币142887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被告在对账确认函上签字确认该对账情况正确无误,但至今被告仍拖欠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特快邮资款142887元及从2014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逸缌丽蕾公司辩称,答辩人没有与原告发生邮寄服务往来,亦无授权被告刘宇亮代表答辩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认欠债务,本案债务系被告刘宇亮的个人债务,与答辩人无关,请求驳回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宇亮辩称,答辩人是代表被告逸缌丽蕾公司而进行的债务确认,属于职务行为,讼争债务属于被告逸缌丽蕾公司的债务,应由被告逸缌丽蕾公司支付,与答辩人无关,请求驳回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起,被告逸缌丽蕾公司因在互联网天猫商城上经营yy内衣旗舰店、依莉娇、美卡兹等网店而与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发生邮政速递服务往来,截止2014年8月5日,经被告逸缌丽蕾公司员工张溶及被告刘宇亮与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进行核对,确认被告逸缌丽蕾公司尚欠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2014年3月份特快邮寄服务费49887.50元、4月份特快邮寄服务费73023元、6月份邮寄服务费19976.50元,以上合计欠款142887元。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在对账确认函明确要求被告逸缌丽蕾公司在2014年8月28日前付清上述欠款。另查明,被告刘宇亮系被告逸缌丽蕾公司的员工,主要职责是协助被告逸缌丽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云华管理该公司。又查明,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名称变更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被告逸缌丽蕾公司、刘宇亮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提供的对账确认函、EMS信息记录表、快递单及明细表、速递物流营业缴款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被告刘宇亮提供的(2014)浦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2015)漳民终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对账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尚欠邮寄服务费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及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做如下分析、认定:本院认为,认定本案尚欠邮寄服务费的具体数额为142887元,有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提供的对账确认函、EMS信息记录表、快递单及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逸缌丽蕾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加以证明,该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被告刘宇亮是代表被告逸缌丽蕾公司与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进行邮寄业务往来及结算,该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尚欠邮寄服务费142887元应由被告逸缌丽蕾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理由如下:1、从对账确认函的内容来看,“乙方为漳州逸缌丽蕾服饰有限公司,乙方公司经办人为刘宇亮,欠款内容为2014年3月份快递邮资49887元、2014年4月快递邮资73023元”等,显然被告刘宇亮是在代欠款单位漳州逸缌丽蕾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进行对账确认,其并非实际欠款人;2、被告刘宇亮是被告逸缌丽蕾公司的员工,主要职责是协助被告逸缌丽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云华管理该公司,其出具对账确认函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3、从对账确认函、快递单及明细表的内容来看,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所提供邮寄快递服务的需求方为被告逸缌丽蕾公司所经营的yy内衣旗舰店等网店,且被告逸缌丽蕾公司已支付了连续发生的部分邮寄服务费,其中三个月难于认定为被告刘宇亮的个人行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为被告逸缌丽蕾公司提供邮寄快递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已向被告逸缌丽蕾公司提供了邮寄快递服务,被告逸缌丽蕾公司应在接受服务后支付邮寄服务费,被告逸缌丽蕾公司经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催讨后至今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的事实。现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逸缌丽蕾公司偿还邮寄服务费142887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逸缌丽蕾公司的逾期付款给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可据此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原告邮政速递漳州分公司要求被告逸缌丽蕾公司付款之日(2014年8月28日)起可视为逾期未付之日,因此,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应调整为从逾期付款之日(2014年8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刘宇亮系被告逸缌丽蕾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承担本案的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漳州逸缌丽蕾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欠款142887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579元,由被告漳州逸缌丽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黄锦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旺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