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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华勇与彭鲁东、彭延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54号原告:宋华勇,农民。被告:彭鲁东,农民。被告:彭延平,农民。被告:彭志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勇与被告彭鲁东、彭延平、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宋华勇负担。审判员 刘 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