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华勇与彭鲁东、彭延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54号原告:宋华勇,农民。被告:彭鲁东,农民。被告:彭延平,农民。被告:彭志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勇与被告彭鲁东、彭延平、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宋华勇负担。审判员 刘 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