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满福与洪远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福,洪远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386-1号申请执行人陈满福,男,汉族,1959年2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洪远在,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陈满福与被执行人洪远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422654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张艺杰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