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善传与安徽金生丽水新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善传,安徽金生丽水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598号申请执行人:叶善传,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安徽金生丽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金剑,该公司董事长。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3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金生丽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