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非审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道海、刘桂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徐术林,主任。被执行人:吴道海,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刘桂芳,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吴道海、刘桂芳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征决(2015)02245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8059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征决(2015)02245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征决(2015)02245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