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操新国与陈学奎、朱桂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新国,陈学奎,朱桂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操新国。被执行人陈学奎。被执行人朱桂美。申请执行人操新国与被执行人陈学奎、朱桂美健康权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黄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朱桂美有银行存款150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10日予以划拨,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黄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