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商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石安刚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安刚。委托代理人:于加亮,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安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3)安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0元,由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宋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