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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成金星、盛俏娜。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0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