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成金星、盛俏娜。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0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