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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锋与被告申涛、范国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530-3号原告李建锋,男,生于1992年1月18日,汉族。被告申涛,男,生于1993年3月27日,汉族。被告范国学,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锋与被告申涛、范国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申涛、范国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锋撤回对被告申涛、范国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锋负担。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