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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周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周郁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5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翟炜哲,行长。诉讼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梁羽妍,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郁辉,男,汉族。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周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普通程序。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被告为购买房产向原告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双方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提供贷款人民币54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本合同贷款利率于次年1月1日调整。被告选择以等额本息还款法,于每月21日前归还当期本息。《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合同第十四条、二十四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同时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时,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二、履约与违约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5月4日向被告提供了贷款人民币54万元。至本案起诉之日止,上述贷款本金余额为519715.49元。目前,被告已经有十个月未能按期还款,原告现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起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19715.49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为27483.99元,此后的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截止时间、数额进行了变更,即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19715.49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0月21日的利息37757.9元,罚息438.44元,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未辩称、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实质上包括借款与抵押两项合同。借款合同属主合同,抵押合同属从合同,从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严格依约履行。一、合同违约责任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履约还款,构成违约,符合约定的原告有权单方宣布提前到期即变更合同条件。此变更是单方行为,属形成权,通知到达时生���。由于原告在诉前未向被告成功送达变更合同的通知,则以本案起诉状副本于送达给被告时生效。该被告此时仍不履行,再次违约,应负还本付息等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本息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不动产抵押被告提供其名下房产为本案借款抵押给原告,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则该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依法设立。当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原告对该不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郁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借款本金519715.49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0月21日的利息37757.9元,罚息438.4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于次年1月1日进行调整)。二、原告对被告周郁辉提供其名下的抵押物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72元、财产保全费3256元,共计125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国添助理审判员  涂业初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瑜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