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执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肖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保字第2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乡。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乡。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乡。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29-1号民事裁定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29-2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29-1号民事裁定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29-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