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鹏,刘佳玉,郑玉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刘佳玉,郑玉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张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永强村5组。被告刘佳玉,年龄不详,住讷河市。被告郑玉霞,年龄不详,住讷河市,系刘佳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刘佳玉、郑玉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