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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沈建水与林建冬、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水,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建冬,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小玲,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建水与被执行人林建冬、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林建冬应当偿还申请人沈建水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小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没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