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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陆垂刚与李冬冬、李朝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垂刚,李冬冬,李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陆垂刚。被执行人李冬冬。被执行人李朝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冬冬、李朝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冬冬、李朝红在金融等其他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收入39604元(本金38370元、诉讼费759元、执行费4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华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海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