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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福星炭素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福星炭素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九堡木业有限公司,余强,钱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985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基光、卢秋坤,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福星炭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吉阳镇新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606316-1。法定代表人余强,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九堡木业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省建瓯市九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房道镇九堡村,组织机构代码78454377-4。法定代表人魏帮华,经理。被执行人余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钱国珍,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福星炭素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九堡木业有限公司、余强、钱国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989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执行员  刘建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