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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向翠秀申请执行吉首市光明小学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3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吉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向翠秀被执行人吉首市光明小学:向翠秀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你单位应于该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向翠秀工资、及损失30812.28元。在执行过程中,你单位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向翠秀申请执行的(2013)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方式为:(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