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4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包某、张某甲等与王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4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上诉人包某、张某甲、张某乙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华民初字第0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某、张某甲、张某乙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春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某、张某甲、张某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韧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