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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4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包某、张某甲等与王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4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上诉人包某、张某甲、张某乙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华民初字第0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某、张某甲、张某乙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春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某、张某甲、张某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韧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