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陆伟东与尤文杰、陶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东,尤文杰,陶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陆伟东。委托代理人赵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媛媛,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文杰。委托代理人邹宏,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夏莉。原告陆伟东与被告尤文杰、陶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志华独任审理,后因工作变动原因,本案转由审判员游进国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8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伟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媛媛、被告尤文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宏、被告陶夏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伟东诉称,2014年7月,被告尤文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汇至被告陶夏莉的账户,共计326026元。截至2015年1月24日,还欠原告21万元未归还,被告陶夏莉并于同日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于2015年2月1日还清全部借款2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不予归还,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尤文杰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陶夏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归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尤文杰辩称:本人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原告与本人之间不具有借贷法律关系,应当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陶夏莉辩称:本人并没有对涉案的借款提供担保,故不应该承担连带归还责任。本人写保证书只是为了督促尤文杰准时还款。本案所涉借款虽然打入本人银行账户,但仅是通过本人的账户过账而已,本人并没有使用这笔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陶夏莉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陆雨林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交付被告陶夏莉共计326026元。后经结算,被告陶夏莉于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本人陶夏莉,身份证号码32051119840720XXXX,保证尤文杰签署的借条,借条金额21万元(贰拾壹万元整)于2015年2月1日全额还清。如未按保证日期还清,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落款处写明“借款人:陶夏莉”,并注明系“借陆伟东21万整”。后陶夏莉未按照约定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陆雨林出庭作证。陆雨林陈述其系原告儿子,和尤文杰系朋友,涉案借款的借款人是尤文杰,陆雨林系代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关于本案所涉借款,尤文杰曾经写过一个借条,但是现在已经无法找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证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陆雨林的证言笔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所涉借款的借款人,本院认为,被告陶夏莉向原告出具的虽系保证书,但其在落款处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且相关款项均付至陶夏莉个人账户,故应认定陶夏莉为本案所涉借款的借款人。被告陶夏莉向原告陆伟东借款未按约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陶夏莉应承担归还责任。因陶夏莉未按照承诺的期限即2015年2月1日前归还上述借款,故其应自逾期归还借款之日起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利息本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尤文杰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仅有陆雨林的证言证明尤文杰系借款人,但陆雨林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其证言的效力较弱,且相关借款均通过转账方式汇入被告陶夏莉的账户,陶夏莉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中虽载明了“尤文杰签署的借条”的字样,但此系陶夏莉单方书写,对尤文杰并无约束力,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尤文杰系本案所涉借款的借款人,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陶夏莉辩称的其未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担保,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认定尤文杰为本案借款人的依据不足,但从陶夏莉出具的保证书中可以看出,其系以借款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且相关借款均汇入其本人的账户,故应认定陶夏莉系本案所涉借款的借款人,其应承担直接的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夏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伟东借款本金21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陆伟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55元,由被告陶夏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