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田丽艳与洪军保全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田丽艳,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洪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田丽艳因与被申请人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洪军所有的位于林口县林口镇xxx小区2号的房屋(档案号05xx**号)、位于林口县林口镇五办的房屋(档案号05xx**号)、位于林口县林口镇建设局东侧的房屋(档案号30xx**号)予以查封;案外人赵树飞以其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林业局中北区32号楼的房屋(黑森房权证林林房字第21xx**号)、位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林业局中北区28号楼一楼第xx户车库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洪军所有的位于林口县林口镇xx小区2号楼的房屋(档案号05xx**号)、位于林口县林口镇五办的房屋(档案号05xx**号)、位于林口县林口镇建设局东侧的房屋(档案号30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二、将案外人赵树飞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林业局中北区32号楼的房屋(黑森房权证林林房字第21xx**号)、位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林业局中北区28号楼一楼第xx户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卫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