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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民四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秦保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袁新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保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袁新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四初字第12号原告:秦保国,男,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住莱芜市。委托代理人:韩继军,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X1351052-8。负责人:刘军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亓国庆,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秀征,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新芳,女,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宏伟,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保国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第三人袁新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秦保国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秦保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保国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保国负担。审 判 长  蔺双祝代理审判员  焦玉兴人民陪审员  孟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