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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菏泽金木木业有限公司与段军胜、杨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金木木业有限公司,段军胜,杨友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菏泽金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寨镇冯寨村。法定代表人:冯海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车红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段军胜,农民。被告:杨友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金木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军胜、被告杨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金木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军成人民陪审员  赵庆国人民陪审员  陈东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林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