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方大凯与杨昆龙、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大凯,杨昆龙,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方大凯,男,生于1988年3月3日,汉族。被告杨昆龙,男,生于1969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先华,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大凯与被告杨昆龙、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大凯于2015年10月27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小兰审 判 员 刘渝杭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