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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方大凯与杨昆龙、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大凯,杨昆龙,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方大凯,男,生于1988年3月3日,汉族。被告杨昆龙,男,生于1969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先华,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大凯与被告杨昆龙、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大凯于2015年10月27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小兰审 判 员  刘渝杭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