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好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辩护人宋佳屹,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嫣红和林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宋佳屹、朱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梁某结伙他人经事先通谋后,未经国家批准许可,共同创办经营名为“永盛网站”的网上彩票非法销售网站。由被告人梁某主要负责网站的账目管理及操作、并通过QQ聊天等方法诱骗他人在该网站充值下注等。该彩票网站由私人做庄营业,套用国家合法彩票“重庆时时彩”的玩法和开奖结果,设定易宝付为充值平台,以充值1元人民币兑换平台1个投注积分的方式接受玩家充值,同时设定中奖赔率高于合法彩票赔率来吸引网络玩家注册并参与投注,从中非法牟利。期间,被告人梁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4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的证言,对账单、交易进款记录查询、交易出款记录查询,QQ聊天记录,处理、发还物品清单,取款记录,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个人活期明细查询,监控视频制作说明,人身检查笔录,收条及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的违法所得金额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记录以及被告人梁某所开设的网站交易进款、出款记录,依据证据相互印证规则认定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符合法律规定,足以认定,辩护人就此所提,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他人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非法获利人民币34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退出了赃款,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玲英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陆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李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