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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监一行再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均其与武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均其,武穴市人民政府,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江家林社区居民委员会,郭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监一行再终字第000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均其。委托代理人郭正礼。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跃进,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武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郝胜勇,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柯建中,该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江家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少华,该委员会主任。原审第三人郭培国,农民。原审原告郭均其诉原审被告武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3)鄂浠水行初字第00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4)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郭均其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均其申请再审认为,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郭均其除养父母宅基地外,在江家林社区还有另外的宅基地的事实缺乏主要证据。2、二审判决认为郭均其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的理由不成立,违反有关法律规定。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颁发土地证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申请人武穴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向申请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定职责。武穴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武穴市人民政府已经积极履行了职责。后由于该土地因城市建设被征收,武穴市人民政府已无法再为郭均其办理土地登记。郭均其的诉请事实依据不足,请求驳回郭均其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认为,原一审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作出(2014)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及浠水县人民法院(2013)鄂浠水行初字第00092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樊军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严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