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依明与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陈正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依明,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陈正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林依明,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合江县榕山镇。委托代理人徐必军,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得胜镇林坎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578329-9。法定代表人张司平,总经理。被告陈正全,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泸县玄滩镇。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春,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7号,组织机构代码74003715-9。负责人张骏,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伟,泸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依明与被告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鼎物流公司)、陈正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束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比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依明的委托代理人徐必军,被告欣鼎物流公司和陈正全的委托代理人吴春,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3日,原告驾驶川E431**号重型货车在乐至县孔雀成安渝料场内下车时,操作不当,从驾驶室摔下,造成左桡骨远端骨折。川E431**号重型货车为被告欣鼎物流公司所有,由被告陈正全挂靠,并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原告多次与被告欣鼎物流公司和被告陈正全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请求被告欣鼎物流公司和陈正全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8189.55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欣鼎物流公司和陈正全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是被告陈正全雇请的司机,与被告欣鼎物流公司无关,故被告欣鼎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在医疗费中应扣除非基本医疗部分。经审理查明:川E431**号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陈正全,该车挂靠在被告欣鼎物流公司经营,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原告是被告陈正全雇请的驾驶员,月工资为5000元。2014年8月23日17时30分,原告在乐至县孔雀成安渝料场内摔伤。原告随即到乐至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583.40元。2014年8月24日,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乐公交证字(2014)第009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原告是从川E431**号重型货车上下车时,因操作不当,从驾驶室摔下受伤。2014年8月24日至9月4日,原告在合江县张氏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为休息1月,门诊随访,花去医疗费5258.15元。2014年9月16日和10月5日,原告两次在合江县张氏骨科医院复查,共花去检查费150元。2015年7月29日,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泸科正(2015)临鉴字第7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损伤为十级伤残。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挂靠协议、驾驶员聘用合同、原告在乐至县人民医院门诊发票、原告在合江县张氏骨科医院治疗的病历及发票、乐公交证字(2014)第009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泸科正(2015)临鉴字第7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E431**号货车保险保单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等证据在案佐证,且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是从停驶的车上自行摔下受伤,并非因交通事故受伤,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并非适格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因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故其损失应由其雇主即川E431**号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被告陈正全承担,由川E431**号重型货车的法定车主被告欣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受伤是因自己下车时操作不当,从驾驶室摔下所致,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本院综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陈正全承担6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分项确定如下:1、医疗费5991.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15元/天×12天);3、护理费960元(80元/天×12天);4、误工费6022.80元(原告主张日薪按52331元÷365天=143.40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天数为72天,但因出院医嘱为休息1月,故本院支持42天);5、残疾赔偿金48762元(24381元×20×10%);6、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63916.35元,被告陈正全应赔偿38349.81元(63916.35元×60%),原告应自行承担25566.54元(63916.35元×40%)。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正全赔偿原告林依明因提供劳务受害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8349.81元;被告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林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原告林依明负担704元,由被告陈正全负担800元(原告林依明已预交,被告陈正全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陈正全直接支付与原告林依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玉京附相关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