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苏健与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健,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33号原告:苏健。委托代理人:沈宏建。被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万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健与被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健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苏健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