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恢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执行人 邱某某。李某某与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建玲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邱某某返还彩礼等款项3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邱某某一次性给付李某某彩礼款20000元,剩余部分李某某自动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建玲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守臣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