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惠腾与叶福裕、叶清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惠腾,叶福裕,叶清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叶惠腾,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宝玉,系原告配偶。被告叶福裕,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叶清油,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叶惠腾与被告叶福裕、叶清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惠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玉,被告叶福裕、叶清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惠腾诉称,被告2014年11月28日,被告叶福裕、叶清油因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7000元。被告叶福裕、叶清油已陆续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尚欠人民币37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叶福裕辩称,1.本案所涉款项系购买饲料款;2.其与原告口头约定,其还人民币20000元,叶清油还人民币37000元,现其已经偿还将人民币20000元。被告叶清油辩称,1.本案所涉款项系购买饲料款;2,其个人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000元,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叶福裕、叶清油合伙养殖牛蛙,并向原告叶惠腾购买饲料。2014年11月28日,叶福裕向原告叶惠腾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中载明:“兹有本人叶福裕、叶清油系居民,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厦门市同安区叶惠腾借款人民币现金伍万柒千元整,利息按月利率%计算。”诉讼中,原告叶惠腾确认借条上叶清油的签名系叶福裕签署。以上事实有原告叶惠腾举示的借条以及庭审笔录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当庭举证,并经本院审查、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叶惠腾与被告叶福裕、叶清油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叶福裕、叶清油向叶惠腾购买饲料,尚欠货款共计人民币37000元,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叶惠腾请求被告叶福裕、叶清油支付所欠的货款人民币37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原告叶惠腾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关于被告叶福裕提出其与原告口头约定,其还人民币20000元,叶清油还人民币37000元的答辩意见。原告叶惠腾不予确认,且被告叶福裕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福裕、叶清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惠腾货款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叶惠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62.5元,由被告叶福裕、叶清油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