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自诉人张某诉被告人张某1重婚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刑初13号自诉人张某,女,山西省翼城县人。诉讼代理人韩善龙,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1,男,山西省翼城县人。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韩国明,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张某1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翼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犯重婚罪判处张某1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1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刑终字第00413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翼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张某同被告人张某1自行达成和解,自诉人张某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张某同被告人张某1自行达成和解,自诉人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旭峰人民陪审员 李国峰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