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崔宽新与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官路村崔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宽新,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官路村崔家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崔宽新,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被告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官路村崔家组,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官路村崔家组。负责人杨文虎,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崔宽新诉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官路村崔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宽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宽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宽新撤回起诉。本案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宽新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