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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丰金与凌凤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丰金,凌凤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77号原告:赵丰金,男,194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凌凤琴,女,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丰金与被告凌凤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丰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丰金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丰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丰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