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盼盼,曹顺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99号原告:邵盼盼,女,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邵家窑村第四居民组居民。被告:曹顺有,男,汉族,1986年5月11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东底张村第三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盼盼诉被告曹顺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盼盼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盼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盼盼承担。审判长 王军科审判员 王晋明审判员 齐 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