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突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树德诈骗、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突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突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树德,曾用名王建国,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现住突泉县。因涉嫌诈骗,2014年11月7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突泉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被告人樊某某,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个体,现住突泉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4年11月19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突检公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德犯诈骗罪,被告人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突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焕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德、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王树德诈骗的事实1、2013年8月末,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王某某在突泉县路政管理所找工作,买路政服装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00元。2、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某办低保楼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800元。3、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某朋友办低保楼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元。4、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某在突泉县公安局找工作报名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00元。5、2013年1月份,被告人王树德谎称与王某某合伙在突泉县牤牛海煤矿购买土地,并以在该地块内打井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6、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在合伙购买的地块内建活动板房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7、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把盛大家园的楼房卖给王某某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200元。8、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某在物业找工作报名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00元。9、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某私家轿车办出租车手续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00元。10、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某朋友买的低保楼需要再交钱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11、2013年12月份,突泉镇居民刘某某(王某某母亲)将自家房产证借给朋友使用,被告人王树德以能给要回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12、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北某某办理突泉镇新生村的房场批建手续为由,骗取北某某人民币600元。13、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树德谎称北某某的房场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以给办批建手续的人好处费为由,骗取北某某人民币2000元。14、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树德谎称自己在突泉县建设局上班,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王某甲在通辽买铲车的名义,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3000元。15、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树德谎称能在九龙乡陈台村承包一万米围墙工程,以给别人好处费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500元。16、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与王某甲合伙买旧铲车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500元。17、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能在突泉镇北河苗圃批建场地并能办土地使用证为由,骗取突泉镇居民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400元。18、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能争取到突泉县补贴建房名额,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2000元。19、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树德谎称自己在突泉县溪柳乡财政所工作,以帮助九龙乡居民被害人刘某乙办理无息贷款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5000元。20、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办无息贷款出现问题还需好处费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2000元。21、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将刘某乙所有的时风牌五轮机动车,放在科右中旗王树德姐夫开的粮库干活为由,将刘某乙的车骗走,后王树德将此机动车卖到突泉县某收购部,该车价值人民币7125元。22、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和刘某乙去通辽合伙买大车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8000元。23、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周某某办低保楼交押金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500元。24、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周某某办低保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25、2014年2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王某乙办两个低保楼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6000元。26、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与王某乙合伙开生资商店需要货物运费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9000元。27、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与王某乙合伙开店需要房租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8000元。28、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帮王某乙办理无息贷款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29、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办无息贷款多拿好处费能多借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30、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乙父亲办低保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31、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乙父亲在吉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找好大夫看病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32、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乙办理医疗费全报的合作医疗卡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33、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乙亲属办理二个低保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4500元。34、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刘某丙办理房产过户为由,骗取刘某丙人民币6000元。35、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刘某丙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审批费为由,骗取刘某丙人民币750元。36、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刘某丙办低保楼为由,骗取刘某丙人民币4500元。37、2013年12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刘某丙朋友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刘某丙人民币7000元。38、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刘某某儿子办低保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39、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刘某某在天源小区内开商店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40、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刘某某家仓房办房产证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又骗取工本费人民币750元,计人民币6750元。4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刘某某租低保楼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900元。42、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刘某某儿子王某丁帮忙去科右中旗要账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43、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涂某某办理低保为由,骗取涂某某人民币1350元钱,几天后又骗取人民币1250元,计人民币2600元。44、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涂某某办理房产证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涂某某人民币2000元,几天后又骗取人民币1360元,计人民币3360元。45、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冷某某父亲办低保为由,骗取冷某某人民币2750元。46、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王树德谎称与冷某某合开建材商店,以需要支付货物运费为由,骗取冷某某人民币16000元。47、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冷某某办理房产证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冷某某人民币3000元。48、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冷某某改房产证的面积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冷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又以换新证为由,骗取人民币330元,计人民币1330元。49、2013年冬天,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王某丙消除车辆违章为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700元。50、2013年12月末,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王某丙办理低保楼为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4300元。51、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树德以给突泉镇居民被害人弓某某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弓某某人民币2400元。综上,被告人王树德共骗取人民币206965元。二、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2014年10月中旬,王树德将诈骗刘某乙得来的时风牌五轮机动车,卖到被告人樊某某家经营的突泉镇某收购部,被告人樊某某以低价非法收购。案后,被告人王树德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樊某某收购的五轮机动车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树德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刘某丙、涂某某、北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等13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姚某某、马某某、王某丁的证言,被告人王树德、樊某某的供述材料,以及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树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樊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树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二、被告人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边云峰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