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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国英与王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英,王国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吴国英,女,汉族,1956年11月1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王国全,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英诉被告王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