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同贤等与刘建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同贤,黄绍英,赵红侠,吕欣,吕旺旺,刘建成,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广渠路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同贤,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绍英,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侠,女,1935年8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欣,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旺旺,男,2006年12月5日出生。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敬德,男,1977年10年14日,汉族,无业。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郭雪海,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成,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双树村大咸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有为,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月华,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广渠路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院1号楼10层A1001、1002单元。负责人刘玉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上诉人马同贤、黄绍英、赵红侠、吕欣、吕旺旺因与被上诉人刘建成、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广渠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广渠路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041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丽新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志斌、法官田璐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同贤、吕欣及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雪海、马敬德,被上诉人全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有为到庭参加了诉讼。人保广渠路营业部、太保深圳分公司、刘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期间,赵红侠、马同贤、黄绍英、吕欣、吕旺旺认为一审判决中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餐饮费用认定错误,同时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自认其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经本院核实,一审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实是原审原告计算错误,且数额差距较大。为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应进一步予以核实,作出相应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04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