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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汤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1997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曾用名汤金涛,职工。被执行人陈某,职工。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3年4月21日作出(2013)邳民调初字第036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汤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女陈小某(2004年3月25日出生)由原告汤某抚养,被告陈某自2013年4月起至其子陈小某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给原告汤某其女抚育费800元,于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的抚育费。被告对其子陈小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双方另行协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被执行人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19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