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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吉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诺恒电子有限公司,许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吉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诺恒电子有限公司,许崇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775号原告惠州市吉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企岭村老屋上村。法定代表人陈超纲。委托代理人申卫军,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高诺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B座5层5043号。法定代表人许崇举。被告许崇举,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磊,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仁尚,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惠州市吉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高诺恒电子有限公司、许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吉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5元(原告已预交24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郭 丙 英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